(2015)柘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张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振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