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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张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振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