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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爱玲、马亚东与方成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玲,马亚东,方成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48号原告:张爱玲,女,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亚东,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爱玲丈夫)。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蕊,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成兵,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玲、马亚东诉被告方成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玲、马亚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玲、马亚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玲、马亚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