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24号原告:李强,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贵庭,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丰成,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李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李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