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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24号原告:李强,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贵庭,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丰成,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李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李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