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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树阁与雷俊泉、雷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阁,雷俊泉,雷鸣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王树阁,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雷俊泉,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雷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阁与被告雷俊泉、雷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王树阁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