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树阁与雷俊泉、雷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阁,雷俊泉,雷鸣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王树阁,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雷俊泉,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雷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阁与被告雷俊泉、雷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王树阁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