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宁与被执行人南京金创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宁,南京金创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268号申请执行人谢宁,女,1992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金创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区029幢477室。法定代表人孙建荣,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9月22日做出的宁高劳人仲案(2015)179号谢宁与南京金创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创能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金创能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已于2015年9月2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综上,申请执行人谢宁依据的宁高劳人仲案(2015)179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宝霞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