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尾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尾梅,陈英雅,刘素蓉,苍南县龙港安达制版有限公司,陈永美,周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82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康鑫大厦105、106、201号。负责人:毛建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缪仁昱,系该支行员工。被告: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工业功能区印刷礼品标准工业园A9地块。法定代表人:夏孟累。被告:王尾梅。被告:陈英雅。被告:刘素蓉。被告:苍南县龙港安达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蔡家街工业区12幢7-9号。法定代表人:谢尚苍。被告:陈永美。被告:周荣。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以下简称苍南交通银行)诉被告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公司)、王尾梅、陈英雅、刘素蓉、苍南县龙港安达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安达公司)、陈永美、周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凯发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89102.48元、逾期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复利(截止至2015年7月23日为4121.76元。另以89102.48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二、判令被告凯发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93635元、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复利(截止至2015年7月25日为3944.45元。另以93635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三、若凯发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王尾梅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957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若凯发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陈英雅、刘素蓉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望鹤北路52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龙港安达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六、被告陈永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周荣以其与陈永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七、被告陈英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4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素蓉以其与陈英雅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八、判令被告王尾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九、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尾梅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2年320最抵字506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王尾梅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957号的房产为被告凯发公司与原告在2012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等,并于2012年1月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陈英雅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2年320最抵字507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陈英雅以其与刘素蓉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望鹤北路52号的房产为被告凯发公司与原告在2012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4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等,并于2012年1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刘素蓉系抵押物共有人,在共有人声明条款中签字,知悉并同意抵押人以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2014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龙港安达公司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4年320最保字03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龙港安达公司为凯发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内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原告与被告陈永美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4年320最保字03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永美为凯发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内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各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被告周荣系保证人被告陈永美的配偶,在共有人声明条款中签字,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予以清偿。同日,原告与被告陈英雅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4年320最保字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英雅为凯发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内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4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各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被告刘素蓉系保证人被告陈英雅的配偶,在共有人声明条款中签字,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予以清偿。同日,原告与被告王尾梅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4年320最保字04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尾梅为凯发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7月21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内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各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4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凯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2014年320小企业贷字053号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凯发公司发放贷款130万元;贷款期限自首次放款日至2015年7月23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为8.1%;每月的20日结息付息,贷款本金于贷款到期日归还;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告凯发公司发放130万元的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凯发公司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20日,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扣收利息109.89元,于2015年6月29日扣收利息0.13元。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89102.48元、逾期利息、复利,被告凯发公司未予偿还,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4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凯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温交银2014年320小企业贷字054号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凯发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贷款期限自首次放款日至2015年7月25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为7.32%;每月的20日结息付息,贷款本金于贷款到期日归还;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告凯发公司发放150万元的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凯发公司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20日。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93635元、逾期利息、复利,被告凯发公司未予偿还,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89102.48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复利(截至2015年7月23日复利为4121.76元。另以89102.4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二、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93635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复利(截至2015年7月25日复利为3944.45元。另以9363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三、如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王尾梅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957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2年320最抵字5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00万元为限;四、如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陈英雅、刘素蓉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望鹤北路52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2年320最抵字507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40万元为限;五、苍南县龙港安达制版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4年320最保字03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万元为限;六、陈永美、周荣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周荣承担的连带偿还责任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但其对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4年320最保字03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万元为限;七、陈英雅、刘素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刘素蓉承担的连带偿还责任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但其对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4年320最保字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40万元为限;八、王尾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4年320最保字04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00万元为限;九、王尾梅、陈英雅、刘素蓉、苍南县龙港安达制版有限公司、陈永美、周荣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6元,由苍南县凯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尾梅、陈英雅、刘素蓉、苍南县龙港安达制版有限公司、陈永美、周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95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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