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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前锋与高小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前锋,高小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反诉被告)宋前锋。被告(反诉原告)高小苇。委托代理人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前锋与被告高小苇买卖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高小苇反诉被告宋前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前锋及反诉原告高小苇均于2015年10月26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前锋及反诉原告高小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前锋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高小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前锋负担25元,反诉原告高小苇负担25元。审判员  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