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与袁高峰、李烟、周建伟、王艳灵、范治峰、卢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金初字第2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住所地:沈丘县。负责人高健,行长。被告袁高峰,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烟,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周建伟,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艳灵,女,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范治峰,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卢金美,女,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与被告袁高峰、李烟、周建伟、王艳灵、范治峰、卢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40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