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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伟成与莫桂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成,莫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成,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莫桂生,住广西苍梧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成与被执行人莫桂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租赁款及利息、诉讼费共30637.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59.6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莫桂生有小汽车一辆、档案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莫桂生与曾秀华共有房产一套,已设置抵押并被法院多次轮候查封,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65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审 判 员  罗启全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