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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董学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6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498号,组织机构代码87395111-2。负责人姜曦,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雪建,该行员工。被告董学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董学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