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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410号原告郑某某,女,37岁。委托代理人王建宁,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丹,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某,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付育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