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文武与常州金智慧工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武,常州金智慧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杨文武。委托代理人瞿碗平、朱志良,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金智慧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州大学城西科创路68号-9。法定代表人杨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武诉被告常州金智慧工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6元,由原告杨文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晋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