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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蒯亮与飞玛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亮,飞玛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467号原告蒯亮。委托代理王峰,上海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飞玛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博学。委托代理人黄鹏。委托代理人林炜昕,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蒯亮与被告飞玛度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蒯亮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蒯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蒯亮负担。审 判 长  顾晨毅审 判 员  周逸敏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