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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行诉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诸泉沂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泉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法行诉初字第00019号起诉人诸泉沂。起诉人诸泉沂诉称:2015年6月12日下午,其在小区挂出一块牌子。下午开来一辆警车,走下一个110(公安机关民警),不容(用)笔录、调查,和带来的保安,自说自说(话)拿掉其块(牌)子。诸泉沂要求确认无锡市公安局2015年6月12日下午的执法行为违法。起诉人诸泉沂向法院提供了照片和录像。本院接到起诉人诸泉沂的起诉材料后,于2015年10月14日向诸泉沂送达了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诉主体资格的事实根据,明确被告。诸泉沂在接到补正材料通知后未予补正。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诸泉沂提供的照片和录像仅能反映出有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但没有公安机关民警对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诸泉沂要求确认无锡市公安局2015年6月12日下午的执法行为违法,但未能提供有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诸泉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梅芳审判员  孙福兴审判员  华永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