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看某某诉被告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看某某,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看某某,男,藏族。1986年2月2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姓名:赵海莲。兰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完某某,女,藏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看某某诉被告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看某某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看某某承担。审判员 达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