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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某某与被上诉人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1984年8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某,女,1980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京,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某某与被上诉人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魏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魏某某与季某某离婚,婚生子由魏某某抚养,季某某不承担抚养费。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京到庭应诉。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魏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确定开庭日期后,经按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