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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王X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浚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王XX,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利朝,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被告王X一,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现堂,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爱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邢利朝、被告王X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现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腊月举行典礼仪式。2013年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中小事争吵。长子王X二2012年9月18日出生,长女王X仨2004年3月3日出生,次女王X四2009年10月1日出生,但孩子的出生并没有给原告带来向往的幸福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王X二、长女王X仨、次女王X四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王X一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不同意离婚,孩子也不能都给原告抚养。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被告的子女状况��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王XX所举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籍证明七页。用于证明原、被告及婚生长子王X二、长女王X仨、次女王X四的身份信息。被告王X一未无异议。本院认为,户口信息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对公民信息的记载,结婚证可以反映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王X一未提供证据。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一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腊月举行典礼仪式。2013年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长子王X二2012年9月18日出生,长女王X仨2004年3月3日出生,次女王X四2009年10月1日出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王XX起诉来院。��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一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腊月举行典礼仪式。2013年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先后生育长子王X二、长女王X仨、次女王X四,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稳定其婚姻关系,促使双方和好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不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一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一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