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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贤孝与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尚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贤孝,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尚心,王剑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86号原告:高贤孝,男。委托代理人:付红延,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坤,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陆荣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更红,宿州市埇桥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尚心,男。被告:王剑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贤孝诉被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尚心、王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贤孝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贤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尚心、王剑锋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贤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贤孝承担。审判员  邢安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陈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