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金瀚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兴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金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兴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65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谓标。委托代理人:李孟杰,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芷茜,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兴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曾宪钅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兴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炎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2014年,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开具三张支票,面额合计222786.8元。之后,被告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向原告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22786.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日计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农业银行支票3张、送货单26份。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辩解、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货,尚欠原告货款222786.8元。被告向原告开出三张支票支付欠款,但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未能兑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的货款222786.8应予支付,原告请求从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兴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222786.8元并以欠款为本金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瀚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20.9元,财产保全费1622.93元,合共3954.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债务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