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0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方成、洪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50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洪方成,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洪义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洪方成、洪义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方成、洪义青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宗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