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向仲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