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向仲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