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建成与被告达拉特旗蒙南博慧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成,达拉特旗蒙南博慧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吴建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达拉特旗蒙南博慧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址达拉特旗王爱召镇蒙南博慧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南星博,职务社长。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建成与被告达拉特旗蒙南博慧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海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建成诉称,2014年1月11日,被告转包原告位于达拉特旗王爱召镇小淖村一社圈子地,约定转包价格为126万元,当时给付30万元现金,以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汇昇小区5号楼17号车库和3号楼1单元502室折价70万元,合计100万元,双方签字公证后一次性给付原告,房屋过户费等各种税费由被告承担,可在过户时,被告称让原告先拿出去,过几天给原告,原告支出该笔费用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于法院,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过户费308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达拉特旗蒙南博慧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辩称,原告索要房屋过户费的事实被告是承认的,当时合同上写的是由被告来承担,但是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协议被告给原告6000元,房屋过户费就不用给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原告转包给被告位于达拉特旗王爱召镇小淖村一社圈子地,转包费126万元,其中被告以位于汇昇小区5号楼17号车库及3号楼1单元502室楼房一套,顶给原告70万元。在土地承包协议中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过户手续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把过户手续办好,花去过户费308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诉于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房屋过户费3081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及过户费用的收费票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原告吴建成与被告达拉特旗蒙南博慧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达成的转包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屋过户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被告应按约履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因原告不认可,故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吴建成房屋过户费30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达拉特旗蒙南博慧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海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睿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