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姚某与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姚某,居民。被告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敬标审 判 员 公维军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