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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姚某与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姚某,居民。被告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敬标审 判 员  公维军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