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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区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区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42号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向云。委托代理人:欧汉莹,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龙文娟,系原告员工。被告:区宝华,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区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缴纳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月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贤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