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9号原告:郑某某,女,199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