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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9号原告:郑某某,女,199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