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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董立我与郭亚军与赵楚豪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立我,赵楚豪,郭亚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保字第33号申请人:董立我。委托代理人:刘明,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楚豪。被申请人:郭亚军。申请人董立我因与被申请人赵楚豪、郭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亚军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东侧南苑大厦X幢9D房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00XXX**号),并以其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浪琴湾国际温泉度假村X幢第X幢XXX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37XXX**号]为本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亚军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东侧南苑大厦X幢9D房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00XXX**号);二、查封申请人董立我位于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浪琴湾国际温泉度假村X幢第X幢XXX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37XXX**号]。申请人董立我应当在依据本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熊鹤祥审判员  刘华琪审判员  章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