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云雷与吉林迪雪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斯普瑞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雷,吉林迪雪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斯普瑞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715号原告孙云雷。被告吉林迪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建设街四区。法定代表人吴迪。被告吉林斯普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城关乡郑家堡。法定代表人徐学礼。原告孙云雷与被告吉林迪雪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斯普瑞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春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云雷于2015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元,由原告孙云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春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佳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