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金根、彭来结与彭来结、潜山县龙山石窟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096号原告:江金根,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储鑫,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来结,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杰学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根诉被告彭来结、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根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金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金根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员 王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