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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尕艳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519号罪犯张尕艳,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甘肃省岷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岷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尕艳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陇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陇刑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40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努力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尕艳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始终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要求自己,表现突出。在“三课”学习中,各科成绩优良。该犯在生产劳动中,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97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尕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张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