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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6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新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新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确认并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