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卢普权与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普权,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53号原告:卢普权,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被告: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伏明。委托代理人:王巍,系该司职员。被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叶乐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普权诉被告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普权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普权��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普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普权负担。审判员 周 颖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智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