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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丽水市嘉康五交化有限公司与浙江创辉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嘉康五交化有限公司,浙江创辉艺术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394号原告:丽水市嘉康五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耀、林栋,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创辉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明。原告丽水市嘉康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创辉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嘉康五交化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