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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杜吉兵与周燕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吉兵,周燕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566号原告杜吉兵,男,生于1964年5月15日。被告周燕铭,男,生于1979年3月22日。原告杜吉兵与被告周燕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光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吉兵、被告周燕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吉兵诉称,2015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出租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3.5立方空压机l台及配套风镐1台、风管30米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5年5月8日起,未约定终止期限;租金每天300元;被告承担拉运装卸和税金发票及维修费用。签订协议时,被告给原告预付保证金1500元;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空压机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却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只向原告预付了保证金1500元,租赁费分文不付,时至今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约交付租赁费,但被告以种种借口理由推诿,索要未果。被告的行为己构成合同根本违约,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周燕铭辩称,我们当时签订协议想的是只用几天,结果渠道不顺,空压机也没给,我们的行业习惯是一般年底还的时候再付租赁费,这个原告可能不太清楚。我记得协议上写的是租赁费一天是300元,但是超过一个月,租赁费是可以协商的。维修费我认可,租赁费有些高,我希望协调解决,协议也同意解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周燕铭租赁原告杜吉兵的空压机1台、风镐2台、分管30米,双方签订了“出租协议”,协议约定租赁费每天300元,被告给原告预付保证金1500元,双方未对租赁费进行结算,经原告索要未果。2015年9月10日,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37500元,修理费715元,合计38215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出租协议一份、矿山机械修理费清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周燕铭租赁原告杜吉兵的空压机、风镐、风管,由原、被告签订的出租协议予以证实,本院应予认定,被告未按约给付租费,酿成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对修理费的承担亦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给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租赁天数应按原告要求的四个月计算。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杜吉兵与被告周燕铭签订的出租协议;二、被告周燕铭给付原告杜吉兵租赁费36900元(123天×300元),修理费715元,扣除1500元的预付保证金,合计36115元,限被告周燕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被告周燕铭返还原告杜吉兵的3.5立方空压机l台、风镐2台、风管30米,限被告周燕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5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8元,由被告周燕铭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