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杜士中与高新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士中,高新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杜士中,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国星,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明,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勇,男,1972年出生,汉族。原告杜士中与被告高新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士中委托代理人吕国星、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新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士中诉称,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锦悦城建筑工地铺贴地板砖、瓷砖项目,双方约定铺设地板砖10元/㎡,墙体瓷砖25元/㎡。2011年12月原告按照要求完成项目施工,并与被告结算为2.47万元承揽费,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总以没钱等理由推脱。2015年1月8日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仍未给付承揽费,无奈诉至法院。被告高新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被告之间达成关于锦悦城建筑工地铺设墙体砖、地板砖的口头协议。约定铺设地板砖10元/㎡,墙体瓷砖25元/㎡。2011年12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所承揽的工程项目,双方经结算后被告欠原告承揽费2.4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款字据,原告多次索要该欠款被告均未能将费用给付原告。2015年1月8日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款字据,其中载明:“欠条,今欠杜士中贰万肆仟柒佰元(24700)高新勇,2015年1月8号”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就锦悦城工地铺设地板砖、贴墙体砖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承揽项目的施工,承揽费用双方已经结算清楚,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字据,被告应当承担在原告追索的情况下及时向原告归还承揽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新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杜士中承揽费用2.4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被告高新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红斌人民陪审员 姚燕春人民陪审员 李双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兰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