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单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架,2015年初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后,被告仍然侮辱原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朱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朱某乙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朱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举行婚礼,于2014年4月15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二人同居生活期间,于1992年8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丙,现在上大学;于2004年8月1日生长子朱某丁,于2009年8月16日生次子朱某甲,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二人因一些生活琐事处理不当生气吵架,二人夫妻关系受到影响。2015年1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同年8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证据诉讼期间。原告陈述有婚前个人财产嫁妆一套,明确表示自动放弃;并陈述原、被告二人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十一间楼房(二层,上面三间,下面连配房八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且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多名子女,可认定二人婚姻基础较好,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些生活琐事处理不当,生气吵架,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未完全破裂,可以认定;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互敬互让,二人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故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景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