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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团风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尹志东与熊军平、方洁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东,熊军平,方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团风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尹志东,男性,证件号码422121195712240011。被执行人熊军平被执行人方洁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尹志东申请熊军平、方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熊军平方洁应支付申请人尹志东案款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熊军平方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团风执字第00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