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赵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赵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2117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企业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蒿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赵琪,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爱龙审判员 汪 祥审判员 金凤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