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昌霖与谭福海、冼佩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昌霖,谭福海,冼佩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梁昌霖。委托代理人:卢炳基,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福海。被告冼佩泞。系被告谭福海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昌霖与被告谭福海、冼佩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昌霖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福海、冼佩泞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昌霖撤回对被告谭福海、冼佩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昌霖承担。审判员 谢忠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芳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