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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际勇与谢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吕国强,男,生于1973年1月18日,汉族,章丘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被告谢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12日,白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因被告谢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7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5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孙艳红。双方婚前接触不多,了解较少,婚后我常在济南打工,不经常回家,俩人感情还可以。2003年7月,我在济南打工,家里打电话说谢某某找不到了,我回家后多方寻找未果,至今谢某某仍下落不明。俩人婚生女孙艳红一直跟随我生活,现年14周岁,在党家中学上学。被告谢某某离婚出走13年,致双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孙艳红由我自行抚养。被告谢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7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5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孙艳红。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7月,被告谢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此后原、被告婚生女孙艳红一直跟随原告孙某某生活。2015年2月3日,原告孙某某诉至本院,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孙艳红由原告孙某某自行抚养。上述事实,由原告孙某某陈述、原告孙某某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焦家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界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被告谢某某长期不与家庭联系,对子女、婚姻及家庭均未承担应尽的责任,放任夫妻感情走向破裂,其行为表明其对双方的婚姻及家庭已无任何留恋。现原告孙某某起诉离婚,态度坚决,根据本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毛心宇人民陪审员  张克江人民陪审员  马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