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胡寿英与杨思传赡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靖执字第112号胡寿英、杨思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寿英与被执行人杨思传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思传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胡寿英零用钱1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杨思传每月给付胡寿英零用钱100元,已执行1200元(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5月止每月零用钱100元),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