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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诸某甲与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诸某甲。法定代理人:傅某。被告:诸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甲诉被告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某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甲撤回对被告诸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诸某甲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