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志雄与李少军、肖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雄,李少军,肖静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05号原告曾志雄,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李少军,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肖静芬,女,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雄与被告李少军、肖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志雄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少军、肖静芬的银行存款44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志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少军、肖静芬的银行存款4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