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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志雄与李少军、肖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雄,李少军,肖静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05号原告曾志雄,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李少军,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肖静芬,女,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雄与被告李少军、肖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志雄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少军、肖静芬的银行存款44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志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少军、肖静芬的银行存款4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