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军锋与洛川县永乡乡永乡行政村、洛川县永乡乡永乡行政村二组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锋,洛川县永乡乡永乡行政村,洛川县永乡乡永乡行政村二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锋,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延平,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川县永乡乡永乡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李宽心,该村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川县永乡乡永乡行政村二组。负责人李忠旗,该组组长。上诉人李军锋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军锋及委托代理人郭延平,被上诉人洛川县永乡乡永乡行政村二组的负责人李忠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洛川县永乡乡永乡行政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上诉人李军锋。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