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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候炳旭与淄博市淄川区油脂化工厂、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炳旭,淄博市淄川区油脂化工厂,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候炳旭。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油脂化工厂。住所地:商家镇胡家村。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人民政府(原淄川区商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商家镇馆里村。候炳旭与淄博市淄川区油脂化工厂、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人民政府(原淄川区商家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淄经初字第2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市淄川区油脂化工厂、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人民政府(原淄川区商家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候炳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淄经初字第29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