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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车进军与何立涛、刘永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进军,何立涛,刘永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车进军,男。委托代理人:来建秀,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立涛,男。被告:刘永杰,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公司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府新街。。诉讼代表人:刘少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淑伟,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车进军与被告何立涛、刘永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进军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进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车进军负担。审 判 长  郭京山审 判 员  韩增军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