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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谢江茜、林小华等与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江茜,林小华,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谢江茜。申请执行人:林小华。被执行人: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号圣展独立公社大厦*座***号。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星光路**号。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关于谢江茜、林小华申请执行关系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9508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本案实际执行标的本金39508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执行费493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