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福山胶合板厂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福山胶合板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负责人王景卿,厂长。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临沂市兰山区福山胶合板厂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的(2014)临仲裁字第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沂市兰山区福山胶合板厂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就(2014)临仲裁字第79号裁决书的履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福山胶合板厂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仲裁字第7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辛丕华执行员 顾 泉执行员 陈金照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英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