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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临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与张健、张克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418号原告临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琴,总经理。被告张健,个体经商。被告张克慈,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张克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艳梅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张传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