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韩承福与刘永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承福,刘永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韩承福,男,汉族。被告刘永萍,女,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承福与被告刘永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承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韩承福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宋素萍人民陪审员 石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