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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与被执行人王敬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兰,王敬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兰,女,68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韩春梅,女,47岁,汉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执行人王敬儒,男,29岁,汉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与被执行人王敬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以双方正在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赵立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峰